《北京市医疗器械审评检查新300问》

2024-09-16

【学习】《北京市医疗器械审评检查新300问》——有源产品、无源产品、临床检验产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

北京市医疗器械审评检查中心精心推出《北京市医疗器械审评检查新300问》(以下简称《新300问》),是对2023年版本的全面优化、更新及拓展。

  《新300问》是根据“北京器审咨询和预约系统”和北京药品医疗器械创新服务站收集的企业咨询问题整理而成,分为有源产品、无源产品、临床检验产品、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四篇。

第一篇有源产品

  1.标准变更同一个注册单元的有源产品,医用注射泵,外观长相不一样,功能相似,关键部件来自同一家,比如电机,电池,开关电源来自同一家,是否可以找一台功能最全的检验,其他的做典型性型号覆盖评价就可以?

  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告》(2023年第14号)中“(三)对于自检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检验过程中涉及的基本性能及判据、型号典型性说明等重大问题,应当在检验报告中载明相关意见,供技术审查部门参考。”,明确了检验机构需在检验报告中明确“型号典型性说明”这一重大问题。根据文件要求典型性型号覆盖评价,需要检验机构来实施,并在检验报告中载明。建议在仔细研读相关文件的基础上,和检验机构做好沟通,出具符合要求的检验报告。

  2.GB/T 25000.51-2016 《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 第51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检测报告是否可以提交自检报告?自检报告是否需要符合《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

  答:可以是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按照要求,提供测试计划、测试说明、测试结果等文件。根据GB/T 25000.51-2016 《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 第51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第7章的要求,符合性评价组织可以是根据某种认证模式工作的测试实验室,或是独立于RUSP供方的内部测试实验室。如是内部实验室,建议参考《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

  3.注册可以参考过期但未延续的同类产品相关临床评价资料进行申报注册吗?是否可以免于临床试验,提交临床评价?

  答:(1)该拟选定同品种产品虽然已过注册有效期,如目前尚有在医疗机构中正常使用的产品,在提交“同品种临床评价资料”时,可以选该产品作为同品种进行评价。

  (2)如选择“同品种临床评价资料”方式提供资料,需要满足《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同性论证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附件3)的要求。

  (3)根据咨询提供的相关信息,无法直接判断产品是否可以免于临床试验。申请人需参照《决策是否开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3号附件2)进行评判。

  4.首次注册医用升温毯,组成包括4种控制器,组成A共12种,组成B共8种和若干体温传感器。A和B都有自己的型号,可在4种控制器间通用。

  我们根据组成部分有不同的排列组合,定义的注册型号有76种。例如:型号X-A2-B1-C1,是X控制器+A2(12种A中选2种)+B1(8种B中选1种)+C1(无线体温传感器中选1种)。因此每个注册型号中的A和B后面的数字,定义的是A和B的数量,没定义具体是哪个型号。检测时我们选择典型型号进行检测。

  问题:每个产品型号是不是必须一对一的指明其对应的组件型号?

  答:(1)不建议采用太繁杂的规格型号申报注册。根据提问中的信息,所有组件的排列组合方式可能不止76种,不建议都作为独立的型号申报注册。因为这样申报既不便于公司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也不利于上市后生产监管工作。

  (2)建议以能够完成独立临床功能的主要组合为规格型号,该(若干)规格型号可以包含基本的配件(需固定数量、固定规格),依据临床实际需要的场景和频次,将不常用的配件以选配件的形式进行体现。这样,注册证上体现的规格型号会相对集中和精准。

  注册环节,不采纳“A2(12种A中选2种)+B1(8种B中选1种)”这种随机配置附件的方式注册,因为注册证中会含有不可控的组合形式存在。

  (3)注册前检验时:所有的选配件均需要根据检验要求进行配合检验(可以通过典型性型号覆盖的方式进行),否则不可以作为选配件出现在注册证上。关于典型性型号检验的问题,涉及9706系列标准的,请按照《关于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告》(2023年第14号)中“三、检验相关标准执行要求(三)对于自检或者委托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检验过程中涉及的基本性能及判据、型号典型性说明等重大问题,应当在检验报告中载明相关意见,供技术审查部门参考。”执行;9706系列标准以外的典型性型号选择可以通过企业充分研究并提交相关研究资料的方式进行。

  5.首次注册产品,能否在不同的检验所分别检测EMC和安规? 同时样品可能是同一台也可能是2台同批次样机是否可以?

  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告》(2023年第14号)中“三、检验相关标准执行要求”中的“(二)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对同时出具的GB 9706.1-2020《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及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的检验报告进行关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明确送检样品一致性及产品整改情况。不具有全项新标准检验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可实施分包检验,具备相关配套并列、专用标准承检能力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积极承接有关分包检验。检验机构出具符合《关于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标准、专用标准实施有关工作的通告》(2023年第14号)要求的产品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负责。”明确了检验报告中对标准关联的要求。

  “分包”行为,一般情况下应该由检验机构进行。如申请人自行分别委托不同的机构进行安规和EMC检测,可能难以证明报告之间的关联性以及送检样品的一致性。

  6.申报的软件产品为已上市产品的组成部分,目前打算拆分进行注册,在进行临床评价时是否可以选择已上市产品作为同品种产品进行对比?

  答:如果拆分后的软件仍然具有相对完整的临床使用功能,可以拆分注册。在拆分后软件组件进行注册申报时,可以选取原已注册的已上市产品就相同的功能部分进行同品种对比。

  7.HDMI接口属于软件接口中的哪一种?是否需要和USB接口一样,纳入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中?

  答:HDMI接口属于数据接口。需要和USB接口一样,纳入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中。

  8.中频治疗仪产品中,通过按键控制强度、温度、时间等参数,通过液晶显示屏显示参数的简单的控制程序是否算是软件?如果是软件应当算什么类别,是否需要对其进行检测?

  答:从问题描述看,该类控制程序属于内嵌式软件。针对内嵌式软件的检验,按照《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的要求,申请人可以自检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GB/T 25000.51-2016 《系统与软件工程 系统与软件质量要求和评价(SQuaRE) 第51部分:就绪可用软件产品(RUSP)的质量要求和测试细则》进行检验。

  9.产品本身不在免于临床试验的目录中,但已有多个同类产品上市。本公司产品比同类上市产品多脉搏、血氧、额温采集功能,临床评价还是否可以走同品种比对路径?

  答:产品不在《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内,需要开展临床评价,同品种比对是其中一种评价路径,可以考虑采用。如果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存在差异,差异部分则需要通过临床研究、对比测试等方式来证明等同性。

  10.对有源产品进行使用期限评价时,能否仅对其核心部件的使用期限进行评价,代替产品的使用期限评价?

  答:有源产品的使用期限评价应为整机评价,产品所含全部部件均需纳入整机评价。经分析,某些部件若不对整机的使用期限产生影响需说明理由。核心部件的使用期限评价不能替代整机评价,但可作为整机评价的支持性证据。

  11.有源医疗器械的产品性能研究资料应如何提交?

  答:注册申请人提交首次注册/变更注册时,涉及产品性能的研究资料,应提供申报产品各项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设计输入来源以及临床意义,明确所采用的标准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论基础。对于依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定的指标,应关注标准中是否给出了具体的要求(例如数值),对于未给出具体要求的,申请人应说明申报产品功能性能指标确定的依据,并提供相应的支持性资料;其中,常规成熟产品可参考同类产品的参数,非常规成熟产品则需提供相关研究结果作为上述参数确定的依据。

  12.进行电磁兼容试验时,如果设备配用附件(耗材)本身存在使用寿命限制,无法达到试验要求的持续时间,是否可更换同型号附件继续进行测试?

  答:电磁兼容试验时,部分试验项目要求设备持续长时间工作,如果配用的附件无法完成试验所需的持续时间,可以在试验过程中更换同型号同批次的附件继续进行测试。需要考虑试验中更换附件对试验本身是否会造成影响,建议基于附件预期寿命采取合适的试验间隔,或者设置适当的试验工装。

  13.如何理解有源医疗器械性能指标中“连续工作时间”?

  答:连续工作时间考虑的是设备在连续工作状态下是否存在因过热、过载等情况导致设备无法正常工作的情形,或者内部电源设备电池可支持设备运行的最大工作时长。

  如果产品本身设计的预设工作循环为30分钟,计时结束后可立即启动下一个工作循环,且申请人并未对治疗时长、周期或间隔给出限制性描述,则认为产品属于连续工作状态,应符合连续工作模式的相关电气安全要求,相应的连续工作时间可按照所能耐受或支持的最大工作循环数累积计算。

  需要注意,对于此类情形,申请人不应直接在说明书中宣称“产品可连续工作XX时间”,而应将单次最大工作时间、可耐受工作周期、累积工作时长的测试和计算方式等一并予以说明,避免用户在使用时因理解偏差而导致相关风险。

  14.医用电气设备的产品名称是否可添加“便携式、手持式”等特征词?

  答: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应遵循《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指导原则》及各分类目录产品的命名指导原则。GB 9706.1-2020《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中对“手持式设备、移动式设备、可携带设备、可移动式设备”均出了明确的定义,但并不意味着满足标准的定义,就可在产品名称中添加上述特征词。

  如果是一类产品通常都具有的特征,一般不会在产品通用名称中体现,如:手术电极必定为手持式,所以不会在产品名称中增加“手持式”的特征词。如果一类产品通常有几种不同设计,为了对不同设计形式加以区分则可以增加相应特征词,如:便携式超声诊断仪,通常为可支持较长时间内部电源供电且易于手持携带移动的产品,且预期使用时会随患者在不同使用场景(如门诊、病房、手术室、急救等)之间切换;而特征词缺省的超声诊断仪,通常指台车式的可移动式的产品,通常使用时不涉及使用场景变化,只是单纯在不同的使用场所(从一个诊室到另一个诊室)之间移动。

  因此,只有当产品设计与该类产品大部分情况具有显著差异,且不作为特征词体现会产生歧义的时候,才会考虑在产品名称中注明。如:超声手术设备通常由主机(台式设备)、换能器和刀头组成,若产品设计将电源、控制部件、换能器和刀头集成为一体,可手持使用操作,则可命名为“手持式超声手术设备”。

  15.对于能量治疗类设备,应如何提交量效关系和能量安全的研究资料?

  答:对于向患者提供能量或物质治疗的医疗器械,通常需要提供量效关系和能量安全的研究资料,证明治疗参数设置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并反映出能量和组织的作用效果和对应关系,以及除预期靶组织外,能量不会对正常组织造成不可接受的伤害。量效关系及能量安全研究应为申报产品的非临床试验(台架试验、离体组织试验、活体动物试验等)、临床试验等一项或多项研究所获得数据的分析和总结。

  量效关系研究应当评价申报产品在所有工作模式、输出方式下,各输出能量档位(应当涵盖产品的全部性能参数和调节范围)与临床应用效果(应包括各种适应证或各种类型的组织)的关联性。该部分资料也可作为性能参数确定依据及适应证的支持性资料。可通过实验室模拟组织、离体组织和/或活体动物试验开展量效关系研究,临床试验数据、临床经验数据也可作为量效关系的一部分。

  能量安全研究应当评价申报产品在所有工作模式、输出方式下,能量作用于靶组织时,是否会对周边正常组织造成不可接受的伤害。对于相同的适应症和应用部位,通常可通过分析最大输出能量档位来代表其他档位。可通过组织和/或动物试验开展能量安全研究,通过分析治疗前后组织形态学、病理学的变化结果,来判定是否产生了不可接受的能量损伤。

  需注意:上述相关研究均为基于申报产品自身所开展,目的是为了表明申报产品的能量特性。开展研究时也可考虑建立对照,通过与已上市产品进行等同性分析来证实量效关系和能量安全是否可接受。

  16.内窥镜动力设备包含哪些种类?各类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应当如何确定?

  答:内窥镜动力设备是指利用电源驱动动力装置为工具头提供机械动力,在内窥镜手术中对组织进行绞碎或切除的产品。内窥镜动力设备可根据工具头所实现的刨削、磨、钻等用途,分为不同的种类,例如:用于软组织刨削的设备、用于骨组织磨/钻的设备、以及同时包含以上两种功能的设备。

  产品的主要性能指标应参考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结合临床需求、自身产品的技术特点确定。其中,用于刨削的设备应符合行业标准YY/T 0955-2014《医用内窥镜 内窥镜术设备 刨削器》的要求,用于其他用途(如磨、钻等)的设备可参考该标准同时结合产品特点确定相应的指标参数。

  17.影像设备配合使用的附件,注册申报应关注的问题:和设备一起申报的无源附件,产品技术要求如何制定相关要求?

  答:需在产品配置表中明确最大负载(有支撑作用的)、与系统的连接方式(如适用)、衰减当量等。性能指标可根据附件具体情况制定,如最大负载、衰减当量等要求。

  18.医疗器械软件中的测量功能,注册申报资料应关注哪些问题?

  答:《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年修订版)》明确:测量功能(又称量化、定量功能)可分为图形学测量功能、客观物理测量功能,前者基于图形学间接反映客观事物的测量结果,后者直接反映客观事物的测量结果。无论何种测量功能均需结合测量的误差、不确定度等因素,明确测量准确性指标,如线性度、精度、重复性、再现性、范围限值、显示误差等。

  注册申请人需提供测量准确性的研究资料,并在说明书中向用户告知。此外,客观物理测量还需在产品技术要求中明确准确性指标,图形学测量还需在说明书中提供关于测量准确性的警示信息。

  19.产品的结构及组成中是否能够体现非医疗器械部件?

  答:对于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产品部件,不能单独申报注册,但可以作为医疗器械的组成部分体现。

  如果申请人将该部件作为医疗器械的组成部分申报,应将其视为整体的一部分进行评价,因此该部件应随整机一同进行相应的验证、确认(包括检测),如符合要求可以体现在产品注册证书的结构及组成中。如果申请人未申报该部件作为产品组成,或未将该部件随整机一同进行验证、确认,则不能体现其作为产品组成部分。

  20.医用内窥镜如何选择典型型号进行检验?

  答:一般情况下,同一注册单元内医用内窥镜的检测典型性选择应考虑以下因素:如视向角存在差异,应选择视向角最大的型号;如视场角存在差异,应选择视场角最大和最小的型号;对不同内径、外径和工作长度的,应选择直径最小的和细长比(即:长度/直径的比值)最大的型号,含有工作通道的产品,此处考虑的直径应为插入部外径减去工作通道内径;如角分辨力等光学性能指标存在差异,应选择要求最高的型号。

  21.如何确定有源类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

  答: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是指保证医疗器械终产品正常发挥预期功能的期限,产品设计开发阶段需完成产品货架有效期研究。可以对该产品进行使用状态列举,完整分析出临床使用的情况,直接进行产品的老化试验研究;也可以将产品(系统)分解为不同子系统/部件进行评价,应详细分析分解关系,在此基础上通过不同的分解方式(如将产品分为关键部件及非关键部件等)确定产品的使用期限。

  22.医用光学内窥镜、医用激光光纤产品是否需要执行YY 9706.102-2021《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标准?

  答:如果医用光学内窥镜、医用激光光纤产品内部不包含电子元器件,仅仅包含光学元件,则不需要执行YY 9706.102-2021 《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标准。如果内部含有电子元器件(如RFID识别装置等),则需要执行YY 9706.102-2021《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标准。

  23.中频治疗仪、低频治疗仪类有源产品附件电极是否必须有医疗器械备案凭证?

  答:电极如为外购产品,应购买已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备案凭证的产品。如为自制,应符合YY/T 0868—2021《神经和肌肉刺激器用电极》要求,同时应按照GB/T 16886系列标准进行生物学评价。产品技术要求中应考虑持粘性和剥离强度等相关要求。

  24.已注册产品的结构组成中包含主机和附件(耗材),现主机已停产,是否可申请变更注册删除主机,仅保留附件以适配现有主机的配合使用需求?

  答:首先需根据《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来判定,删除主机后所保留的附件是否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

  如果可以,在保持原有配合使用关系不变的情况下可申请变更注册,从结构组成中删除主机,保留附件。同时需修改产品名称,与附件名称保持一致;修改产品适用范围,明确与原主机型号配合使用。产品技术要求中除附件相关内容外,与主机连用相关的性能指标等内容也需保留。

  25.软件发生变化,何种情况需要递交注册申请?

  答:按《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软件发生重大软件更新(即软件发布版本发生变化),需要申报变更注册;发生轻微软件更新,制造商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控制,无需进行注册变更,待到下次注册(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时提交相应申报资料。

  26.有源产品变更增加型号,是否必须进行检测?

  答:注册人如果要申请变更注册增加产品型号,首先应确认所申请增加的型号与原有型号是否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属于的才可以申请变更增加。在不涉及新的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典型性型号的判定原则来进行判断,如原有型号可代表新增型号,则无需再对新型号进行检验;如原有型号的检验报告中有部分项目可代表新增型号,则此部分内容无需重复检验,其他未涵盖的内容应当提供新型号的检验报告。如涉及新的强制性标准,则需提供新增型号能够符合新标准的检验报告,如原有型号可代表新增型号,也可提交证明原有型号符合新标准的检验。

  27.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导致需要对说明书、标签、包装袋、包装箱进行变更,对于没有使用完毕的包装袋和包装箱是否允许使用不粘胶或贴条等修改物进行修改,还是只能进行报废处理?产品的包装袋材料需要由彩袋变更为纸塑袋,注册证和说明书内均无包装袋材料体现,应当如何合规进行变更,如仅需自行验证,是否验证包装袋对产品有无污染和灭菌效果就可以?

  答:使用变更后的包装袋和包装箱。变更注册只适用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事项的变化以及说明书中涉及产品有效期的变化。

  28.已上市医疗器械产品通过何种方式更改说明书中禁忌证?

  答:对于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事项之外的禁忌证等内容发生变化,注册人可通过提交说明书更改告知申请进行更改。

  29.产品型号名称是否可以通过文字变更进行更改?

  答:可以变更,需申报变更注册。

  30.产品名称变更,是变更注册还是变更备案,是否可以快审?

  答:注册证载明的产品名称变更需要申报变更注册。

  31.在注册证有效期内的产品,发布了新的推荐性行标,不是国参,请问老师,我们需要根据推荐性行标进行注册变更吗?

  答:推荐性标准变化可不申请变更注册,但鼓励采用。

  32.产品技术要求发生变化什么情况下可以延续注册,什么情况下可需要先进行变更注册?

  答:在医疗器械延续注册中推荐性标准、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及技术审评规范发生变化的,企业可待延续后再更新标准。如产品技术要求性能指标、检验方法涉及的强制性标准条款具体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需要按新版标准的检测要求进行注册检验,并申请变更注册。

  33.产品上市,生产许可已完成的情况下,想要更改库房实际位置(楼层、房间号、库房内布局未变化),需要进行变更注册吗?

  答:变更注册只适用注册证及其载明事项的内容,产品库房位置的变化建议咨询所在辖区分局。

第二篇无源产品

  34.对于产品材料介导致热性,一般应如何评价?

  答:按照GB/T 16886.1-2022《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部分:风险管理过程中的评价与试验》中标准表A.1要求,除接触完好皮肤和黏膜之外的医疗器械,均需进行材料介导致热性评价。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交材料介导致热性评价资料:可通过与既往产品对比分析,论证申报产品生物学风险等同性;可通过提供原材料及终产品的化学表征、毒理学风险评估等评价资料,证明申报产品不含已知致热性物质(如GB/T 16886.1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11部分:全身毒性试验》附录G列举),可免于进行热原试验;如果评价过程中发现含有引起过致热性反应的物质和/或未知其致热潜能的新化学成分或物质,需要对该成分或物质的致热性进行进一步评价,或者对终产品进行热原试验。

  35.当利用已上市同类器械的生物学试验数据进行生物学评价时,哪些因素可能影响生物相容性风险?

  答:(1) 影响生物相容性风险的主要因素有:产品的材料化学组成(包括各组成材料比例)、产品物理结构、表面特性、生产工艺、灭菌方法、原材料供应商及技术规范、液体类产品/湿态保存类产品还需考虑内包装材料。

  (2)若受试品与申报产品在以上所列可能影响生物相容性风险的因素中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则需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所提交的试验报告适用于申报产品,必要时补充相应的生物学评价资料,如可沥滤物分析及毒理学风险评定资料、相关生物学试验项目的补充试验等。

  36.细胞毒性评价中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的选择原则是什么?

  答:细胞毒性的定量评价可以客观地对细胞数量、蛋白总量、酶的释放、活体染料的释放、活体染料的还原或其他可测定的参数进行定量测定,不易受到试验者主观因素的影响,具有相对高的灵敏性且有明确判定限,目前MTT定量法是国内普遍应用的方法。相对而言,细胞毒性的定性评价具有更多的评价者主观性,更适合筛选用途。

  37.细胞毒性评价定量法、定性评价的选择优先推荐顺序?

  答:实际测试中存在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的结果并不一致的情况(如受试样品浸提液存在使培养基吸光度出现较大变化的物质等)。因此目前推荐以定量评价法为基础,必要时辅以定性评价。

  38.环氧乙烷(EO)残留限量的指标如何确定?

  答:申请人可参考相关标准中对于单件/套器械EO残留限量指标。若参考GB/T 16886.7-2015《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 第7部分:环氧乙烷灭菌残留量》中允许限量,申请人应考虑产品实际使用时多器械联用情况,并结合产品EO残留量实际控制水平,制定单件/套产品符合要求的环氧乙烷残留限量,并提供相关依据。

  39.当使用本企业已上市同类器械的生物学试验报告替代申报产品的生物学试验报告时,需要进行哪些考量?

  答:(1) 申请人需确认试验报告中的受试同类产品与申报产品在材料化学组成、各组成材料比例、产品物理结构、表面特性、生产工艺、灭菌方法、原材料供应商及技术规范、内包装材料(如适用,主要涉及液体类产品、湿态保存产品)等任何可能影响生物相容性风险的因素均完全一致,并提供相关声明。

  (2)若受试品与申报产品在以上所列可能影响生物相容性风险的因素中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则需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支持所提交的试验报告适用于申报产品,必要时补充相应的生物学评价资料,如可沥滤物分析及毒理学风险评定资料、相关生物学试验项目的补充试验等。

  (3)同类产品的生物学试验报告仅用于替代申报产品试验报告作为生物学评价的一部分,而不是替代申报产品的整体生物学评价报告。

  40.关节类产品在以系统或以组件进行注册申报时,特别是以组件形式进行注册申报时,产品的研究资料评价需包含的产品范围?

  答:关节类产品无论以系统形式还是组件形式申报(如产品注册、许可事项变更),需对申报产品(以系统形式申报)整体性能以及系统内组件的性能,或申报产品(以组件形式申报)以及该组件与其相邻组件配合的相关性能进行研究,提交相关研究资料,论证产品的安全有效性。

  41.骨科医疗器械技术要求中如何确定产品力学性能指标,应如何提交力学性能指标的确定依据?

  答:骨科医疗器械技术要求中产品力学性能指标是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满足设计输入的,并能够得到确认的产品功能性、安全性指标的静态力学指标。其指标的确定是确保产品满足临床基本需求。申请人可借鉴已上市同类产品的力学性能测试数据,并结合自身测试数据,进行对比得出指标的具体要求。

  42.如何评价循环血液接触器械的微粒?

  答:可以采用YY/T 1556-2017《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微粒污染检验方法》中微粒污染指数法,也可以采用中国药典中不溶性微粒检查法。采用不溶性微粒检查法时,建议增加不能出现的微粒粒径上限要求,且应证明微粒粒径上限要求的合理性。在产品技术要求中需对微粒进行要求。

  43.与循环血液接触的医疗器械,是否将热原和细菌内毒素均列入产品技术要求?

  答:与循环血液接触的医疗器械,依据《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中要求,细菌内毒素需在技术要求中制定。热原项目可在生物相容性研究资料中提供。产品注册时,细菌内毒素和热原均需进行研究。

  44.增材制造定制式义齿申报材料中对于增材制造口腔修复用金属材料热处理工艺如何考虑?

  答:以激光选区熔化增材制造工艺为例,需先明确产品的热处理工艺方法及热处理参数,并对热处理方法的适宜性进行评估及验证,明确热处理参数,包括升温时间、保温时间、保温温度等的确定依据,以及热处理后结果的可接受准则。

  45.增材制造定制式义齿申报材料中对于增材制造口腔修复用金属粉末与打印参数匹配性如何考虑?

  答:以激光选区熔化为例,需要提交粉末与打印设备关键工艺参数的匹配性,需要考虑激光功率、光斑直径、扫描速度、扫描间距、铺粉厚度、打印方向、气氛保护、支撑结构、成形室温度等方面的研究验证。

  46.口腔修复用陶瓷材料需考虑哪些性能研究?

  答:口腔修复用陶瓷材料需考虑化学性能、基本性能、物理机械性能、烧结相关性能、切削性能研究。其中,化学性能包括化学成分及百分含量、分型、放射性、化学溶解性,基本性能包括外观、均匀性、尺寸、密度,物理机械性能包括玻璃化转变温度、线胀系数、挠曲强度、韦布尔模数、硬度断裂韧性,烧结相关性能包括烧结前后密度、收缩率,切削性能包括边缘稳定性、边缘精确性。

  47.对于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加工助剂的控制,是否需要在技术要求中制定相应要求?

  答:若器械生产过程中加入了预期对人体安全性可能造成一定影响的加工助剂且未能验证在生产过程中完全去除时,或者当加工助剂对人体可能产生重大危害需严格控制时 ,考虑到与终产品的安全性及质量控制密切相关,应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制定有关加工助剂的残留限量等控制项目,同时应对产品生产过程涉及的所有加工助剂控制提交相应研究资料。

  48.如申请人名称发生了改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中申请人名称为变更前名称,是否仍可使用该报告?

  答:申请人需提供文件详细说明该变化过程,同时提供证明性资料。如仅为名称的文字性变更,仍可使用第三方报告;如申请人实质发生了改变,应提供文件证明现申请人可合法使用该报告,同时评估是否对报告的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49.对于灭菌确认报告,申请人是否可采用其他同类产品的灭菌确认资料支持申报?

  答:如与同类产品的材料、结构组成、初包装、生物负载等方面的灭菌相关风险可覆盖申报产品,申请人可利用同类产品的灭菌确认报告作为支持资料,但应特别注意差异对灭菌风险覆盖性的影响。申报时应同时提交可采用同类产品灭菌确认报告的论证性资料及其灭菌确认报告。

  50.口腔正畸托槽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答:正畸托槽是粘接于牙冠表面,用于口腔正畸治疗中承接并转移矫形力的医疗器械。一般采用金属、陶瓷或高分子材料制成,通常带有槽沟、结扎翼,部分带有牵引钩。正畸托槽产品材质不同的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陶瓷托槽与金属托槽应分为不同注册单元;设计原理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舌侧托槽与唇侧托槽应分为不同注册单元;自锁式正畸托槽如与其他托槽具有相同组成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必须联合使用才能发挥预期用途的产品可作为同一注册单元。

  51.合成树脂牙产品注册单元应如何划分?

  答:合成树脂牙主要由丙烯酸酯类聚合物制作而成,用于局部义齿和全口义齿的制作,替代牙列的缺失或缺损,并构成人工牙列,用以恢复牙冠外形和咀嚼功能。材料主要化学成分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仅色号不同可以作为一个注册单元申报。关键生产制造工艺、成型方法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模压法、注塑法、3D打印、CAD/CAM等)。较传统材料改性机制不同导致关键性能指标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表面硬度、耐磨耗性等关键性能)。临床应用技术不同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52.已取证的单一器械能不能把组件单独分开直接销售?

  答:单一医疗器械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完成注册证中的适用范围其组件不应单独进行销售。

  53.注册产品名称及产品预期用途需要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中的内容必须一致吗?

  答:如申报产品与目录中产品完全一致,建议采用《医疗器械分类目录》或《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中的产品名称和适用范围,如产品存在特殊设计可以根据产品特性进行描述。

  54.子公司在外省已获批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在北京进行注册,申报产品第三方检测报告是子公司名称,注册时是否需要重新检测?

  答:子公司在外省已获批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在北京进行注册,申报产品第三方检测报告应以在北京申报注册的注册人为送检单位进行检验。

  55.若实行注册人制度,委托外省企业生产,注册审核时所有验证资料需要注册人再次验证还是用受托方提供的文件即可?

  答:如采用委托生产的方式进行注册,在北京的注册人应与受托企业签订委托生产协议,验证资料应为签订委托协议后以注册人名义提交的验证报告或受托方根据委托协议,受注册人委托进行验证的验证资料。

  56.创面敷贴产品预期用途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一致,但是申报产品中含有高分子材料,是否可以豁免临床评价?

  答: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材料确定。如产品不超过《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2023年)》所述范围,且已有与拟申报产品具有等同性的同类产品上市,则可以豁免临床评价。如果拟申报产品与目录或已上市产品存在差异,应考虑对差异部分进行评价,必要时进行临床评价或开展临床试验。

  57.拟申报产品为《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中的产品,注册资料中非临床资料的其他资料处需提交与已上市产品的对比说明,请问是否可以与结构组成材料成分相同、分类编码不同、预期用途不同的产品对比?

  答:对比产品需要与拟申报产品为同一分类编码。

  58.首次申报含3D打印义齿型号的义齿产品是否按增加规格型号申报?

  答:可以按增加规格型号申报,也可以按照单独的注册单元进行首次申报。

  59.二类无源产品货架有效期变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需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吗?

  答:有效期变更需要申请变更注册,提交有效期验证相关资料,包括产品有效期和包装有效期,资料的格式应包括验证方案、验证报告以及相关检测记录等。若注册申请人提出变更的具体原因或目的涉及产品设计、原材料、生产工艺、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变化的,应当针对变化部分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其余变化,一般不需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需要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料。

  60.定制式义齿生产企业,预增加活动义齿的切削树脂基托产品,原材料已做生化检测,注册检验是否可以按照原产品技术要求检测,不再做生化检测?

  答:对于使用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原材料制作的定制式义齿,可按照定制式义齿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要求确定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按不同型号相关的性能指标进行注册检测。

第三篇临床检验产品

  61.定性检测体外诊断试剂阳性判断值研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

  答:结合ROC曲线,考虑灵敏度、特异性等因素。

  62.拟申报注册的性激素定量检测试剂在不同人群(不同性别、不同年龄)有不同的参考区间,但是这属于已知的生理变化产生的不同参考区间。针对以上情况,临床评价时是否可以不进行分层统计?

  答:如果该检测试剂在不同人群中的临床性能没有差异,不需要分层统计。

  63.A公司拟申报的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委托B公司进行生产,在产品性能评估试验阶段,是否可以选择不在受托方B公司的实验室,在本公司的两个实验室进行?

  答:可以,没有强制性规定,提交的注册资料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即可。

  64.某公司研发的干化学分析仪与配套试剂计划同时申报注册,因该试剂项目没有有证参考物质,准确度指标采用回收试验的方法。请问仪器注册检验时准确度指标检测该公司用纯品配制的样本,计算相对偏差是否可以?

  答:建议与试剂盒统一。

  65.拟申报的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属于《免于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的产品,适用样本类型除血清、血浆、全血外,还有末梢全血(指尖血)。那针对末梢全血(指尖血)这一样本类型是否需要进行临床试验?

  答:根据《免于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预期用途为患者自测或新生儿检测相关的产品,不属于免于临床试验的产品范围。如该产品无上述情况,可以免于临床试验。

  66.某公司研发中的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方法学:荧光免疫层析法),免于进行临床试验,适用样本类型为血清,血浆,全血。在性能研究中已经对血清-血浆、血清-全血样本一致性进行研究,并证明血清、血浆、全血样本的检测结果具有可比性。临床评价中,是否需要单独评估全血样本?选择血清样本做待评价试剂与对比试剂的比对研究是否可行?

  答:(1)已确定全血与血清样本有可比性,无需再单独评估全血样本;

  (2)可行,根据《免于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2021年第74号):“如果待评价试剂包括几种样本类型,应进行样本适用性研究。对于研究中显示可比的样本,可仅选择一种样本类型进行方法学比对研究。”

  67.拟申报产品是一个用于尿液检测的笔型检测卡,实际临床检验时有两种加样方式(可以插尿杯,也可以淋尿)。该产品在做注册检验和临床评价时,是否可以只采用一种加样方式,还是两种加样方式都需要体现?

  答:注册检验可以只做一种,临床评价在检验方式不一致时需分别评价,或提供典型性声明。

  68.糖化血红蛋白检测系统包含仪器(糖化分析仪及配套层析柱)、试剂(溶血剂、洗脱液A、B)及校准品、质控品。试剂部分中,溶血剂为样本处理用试剂,不参与糖化血红蛋白的洗脱、分离过程;洗脱液A和洗脱液B离子浓度不同,二者需配合使用梯度混合得到不同离子浓度的溶液,以洗脱结合能力不同的血红蛋白,从而得到相应的血红蛋白色谱图,计算出糖化血红蛋白的百分比。

  《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2013版)》中糖化血红蛋白分析用洗脱液属于蛋白质检测试剂,而《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2024年第58号)中已删除了糖化洗脱液产品。在新版目录实施之后,糖化血红蛋白检测试剂应如何进行注册?

  答: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及《关于实施〈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有关事项的通告》解读(https://www.nmpa.gov.cn/xxgk/zhcjd/zhcjdylqx/20240511174202192.html),“四、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管理有关政策-(六)其他-一是原已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未纳入《分类目录》的,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界定工作有关要求申请分类界定,并根据分类界定结果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注册或办理备案。如糖化血红蛋白洗脱液,该产品不能单独实现临床检验用途,且不是通用性样本处理用试剂,因此应当与配合使用的其他试剂作为一个试剂盒注册。又如富血小板血浆样本提取试剂,其提取的富血小板血浆不用于体外诊断,而是用于软骨、眼科、创伤等的治疗,因此不属于体外诊断试剂的范畴,未纳入《分类目录》。”

  糖化血红蛋白溶血剂为样本处理用产品,编码21017,可单独备案,也可作为糖化血红蛋白检测试剂盒的组分;洗脱液A、洗脱液B不能单独注册/备案,应作为糖化血红蛋白检测试剂盒的组分,进行试剂盒的注册申报。

  69.由于GB4793.9-2013《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9部分:实验室用分析和其他目的自动和半自动设备的特殊要求》在2024年4月已经废止,GB/T42125.14-2023《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14部分:实验室用分析和其他目的自动和半自动设备的特殊要求》不适用于体外诊断设备,拟申报的一款体外诊断设备在进行注册检验时,是否需要执行GB4793.9-2013《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9部分:实验室用分析和其他目的自动和半自动设备的特殊要求》标准?应按照哪些标准进行电气安全检测?

  答:不需要执行已作废标准;临床检验器械电气安全应符合GB 4793.1-2007 《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93.6-2008《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6部分:实验室用材料加热设备的特殊要求》(如适用)、YY 0648-2008《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2-101部分:体外诊断(IVD)医用设备的专用要求》及其他适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70.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参考区间确定注册审查指导原则》中“2.国内已有同类产品批准上市的申报产品,可选择自行建立参考区间,也可以选择验证该产品境外注册试剂说明书中的参考区间(进口注册适用),或其他国内已注册产品参考区间,但应首选注册申报中临床试验或临床评价中方法学比对时,所选择的对比试剂的参考区间进行验证。如验证通过,可直接采用经验证的参考区间;如验证不通过,应建立参考区间。”,在进行定量试剂参考区间研究的方案制定时,是否可以选择验证国内已注册同类产品(对照)的参考区间?

  答:采用验证的方法确定申报试剂参考区间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原始参考区间的研究应系统全面,具有可信性,如已发布实施的临床检测参考区间标准等;第二,检测系统需具有可比性;第三,参考区间研究的分析前因素需具有可比性,如参考个体的状态,标本采集和处理程序等; 第四,参考人群的适宜性。原始参考区间研究所采用的参考人群应在人群分布的地理位置、人口统计学特征等方面与申报试剂预期适用人群相一致,或包含符合参考区间建立参考样本数量要求的上述参考人群。如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申请人需建立自己的参考区间。

  71.血清淀粉样蛋白A、糖化血红蛋白、C反应蛋白、降钙素原、D二聚体等荧光免疫层析试剂,技术要求中准确度这一指标,可否采用企业参考品代替有证参考物质进行检测?

  答:通常情况下准确度检测方法为检测有证参考物质、方法学比对及回收试验,申请人需根据试剂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试验方法。如检测项目有适用的行业标准,需符合标准规定。例:YY/T 1513-2017《 C反应蛋白测定试剂盒》中规定准确度可以使用有证参考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企业参考品。

  72.拟申报产品体外诊断试剂在递交注册资料前,欲增加适用机型,是否可以在本次申报时和之前的资料同步递交?

  答:可以,提交注册前,需完成试剂在新增加机型上的性能验证。

  73.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中质控品及校准品的性能指标是否需要考虑均一性?

  答:对于单独注册的质控品或校准品、包含质控品和/或校准品且能报告具体量值的体外诊断试剂,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应至少包括质控品和/或校准品的均一性指标,其他指标可依据产品具体情况进行设置。

  74.如何选择体外诊断试剂的参考区间确定的路径?

  答:根据《体外诊断试剂参考区间确定注册审查指导原则》,确定体外诊断试剂的参考区间可通过参考区间的建立和验证两种方式完成。申请人或注册人应根据申报产品的适用性选择合适方式研究。所有申报产品均可采用建立的方式确定其参考区间。具体方法参照指导原则要求。

  75.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的精密度试验设计,是否要对各影响因素进行单独评估?

  答:定量检测体外诊断试剂的精密度受操作者、测量仪器、测量程序、试剂批次(lot)、校准(校准品批次,校准周期)、运行(run)、时间、地点、环境条件等多种因素影响。一般情况下,无需对各个影响因素进行单独评估,可采用平衡嵌套设计,将各相关因素整合在一起设计精密度试验,获得重复性、实验室内精密度、实验室间精密度和批间(lot-to-lot)精密度的分析结果。

  76.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主要组成成分】项下“需要但未提供的物品”注册证号/备案号/货号如何填写?

  答: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主要组成成分】项下“需要但未提供的物品”应列明检测所需但未包含在本试剂盒中的试剂名称。如该试剂已取得注册证号/备案号,需注明“注册证号/备案号及货号”;如该试剂正处于注册/备案阶段,需注明“货号及注册证号:(留空)/备案号:(留空)”,并在完成注册/备案后由注册人自行添加具体文号。

  77.多个单一免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组合为多项联检产品,能否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答:首先,根据《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对于联检项目中的被检物质,应对特定适应症有协同诊断意义,否则不建议进行联检。其次确认产品与免临床目录产品的一致性,待检项目应与免临床目录检测靶标、产品描述范围一致且联合检测不扩大产品适用范围,此种情况下多项联检产品可以免于进行临床试验。

  78.制备企业参考品是否需要使用临床样本?

  答:企业参考品是产品设计开发和质量控制的重要工具之一。建议制备企业参考品时优先使用临床样本,对于非常罕见的样本可以考虑使用替代样本,如病原体培养物或细胞系等,具体应符合相关产品的指导原则。

  79.体外诊断试剂稳定性研究储存条件有什么要求?

  答:体外诊断试剂稳定性是在制造商规定界限内保持其性能特性的能力。在进行试剂稳定性研究时,应充分考虑可能影响试剂性能或效果的变量,考虑环境因素的变化,包括最不利情形(the worst case)。研究过程中试剂应储存在制造商规定的条件下,该条件根据测试用设备的能力或产品的预期储存条件来设定,应能充分验证最不利条件下的产品稳定性。研究结果应能证明申报产品在声称的储存条件和时间内能够满足稳定性要求。建议申请人在研究资料和稳定性声称中明确储存条件的具体范围,如“2~8℃条件下保存”,不建议采用“冷藏”、“冷冻”、“室温”等不确定字样描述储存温度。

  80.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中是否必须纳入“稳定性”指标?

  答:依据《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国家药监局2022年第8号通告)“四、性能指标要求”中的举例,“医疗器械货架有效期”属于“不建议在技术要求性能指标中规定的研究性及评价性内容”。此建议也适用于体外诊断试剂的产品技术要求,“稳定性”可不纳入体外诊断试剂产品技术要求的性能指标中。

  81.什么是体外诊断试剂的检测系统?

  答:体外诊断试剂的检测系统是指由样本处理用产品、检测试剂、校准品、质控品、检测设备等构成的,可完成样本从处理到最终结果报告所有阶段的组合。整个检测系统经过充分的安全有效性评价并获得批准。

  体外诊断试剂在产品注册过程中,可能未包含完成检测的所有其他产品,此时需要将配套的产品在说明书中予以明确,确保检测过程按照所有配套产品组成的检测系统进行。例如,对于不包括提取试剂的核酸检测试剂,在性能评估和临床评价过程中,均需采用说明书声称的配套提取试剂。

  82.采用酶联免疫法的试剂盒,反应模式是否可由“两步法”变为“一步法”?

  答:酶联免疫检验方法根据反应模式分为“一步法”和“两步法”。“一步法”是将待测样本和酶标记抗体同时加入到反应孔中进行反应,“两步法”则是先将样本加入到反应孔中,待该步骤反应结束后再加入酶标记抗体。两种方法的实验步骤不同,前者缩短了反应时间,但可能导致产品性能降低。所以,不建议通过变更注册将“两步法”变为“一步法”。

  83.体外诊断试剂样本稳定性研究用样本应当重点考虑的因素是什么?

  答:应重点考虑样本浓度的选择,至少包含阴性样本、弱阳性样本和中/强阳性样本,以考察不同浓度样本的稳定性及对检测是否产生影响。

  84.体外诊断试剂的分析性能评估中要求使用不同来源的样本进行研究,如何理解“不同来源”?

  答:为了考察体外诊断试剂的分析性能,通常要求选择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具有不同代表性(例如年龄、性别、人种、其他情况等)的适用人群样本进行检测能力的评价,即选择“不同来源”的样本进行评价。代表性样本的选择应根据该产品本身的特点和临床预期用途等因素进行确定。

  85.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产品性能指标】中需要说明什么内容?

  答: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产品性能指标】中需要说明产品的全部分析性能评估和临床试验结果。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需说明其临床评价的结果。

  86.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是否需要完成注册检验才可以开展临床评价?

  答: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体外诊断试剂无需在完成注册检验之后再开始进行临床评价,但产品必须完全定型后,方可开展临床评价。

  87.由于不同场景的用户对试剂盒的组份需求有差异,因此,根据用户的场景选择是否配备采便纸、检测流程卡和生物安全袋,是否可以通过内部体系管理进行质量控制,做到两种使用场景组装区分,还是是否必须进行变更申请进行上述调整?

  答: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要求,主要组成成分中载明的独立试剂组分可单独销售,根据此问题描述,原则上可进行内部质量体系管理控制。

  88.定性体外诊断试剂阳性判断值变化时是否需要提交检验报告?

  答:需要。定性检测试剂阳性判断值发生变化时可能导致样本的检测结果发生改变,无论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性能指标及检验方法是否发生变化均应提交检验报告,可为委托检验报告或自检报告。

  89.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变更时,什么情况下需要提交产品检验报告?

  答: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变更时,如涉及产品技术要求变化,如性能指标、检验方法、企业参考品、国家参考品变化,应提交针对产品技术要求变化部分的检验报告。可以为自检报告或委托检验报告。一般情况下,产品技术要求不发生变化的,无需提交检验报告,但当产品发生反应体系、阳性判断值等可能影响检验方法、结果判断的实际变化时,应重新考虑检验用产品规格的代表性,必要时提交新的检验报告。

  90.已上市体外诊断设备仅变更生产地址,是否需要提交分析性能评估资料?

  答:当申报产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也可采用验证原始参考区间的方法确定其参考区间:第一,原始参考区间的研究应系统全面,具有可信性,如已发布实施的临床检测参考区间标准等;第二,检测系统需具有可比性;第三,参考区间研究的分析前因素需具有可比性,如参考个体的状态,标本采集和处理程序等;第四,参考人群具有适宜性,即原始参考区间研究所采用的参考人群应在人群分布的地理位置、人口统计学特征等方面与申报试剂预期适用人群相一致,或包含符合参考区间建立参考样本数量要求的上述参考人群。考虑到国内业界公认参考区间如卫生行业标准中明确的参考区间,其建立时均采用了广泛适宜的参考人群、规范的分析前因素等,因此申报产品在选择该参考区间进行验证前,可不再考虑第三和第四条。

  91.体外诊断试剂增加适用机型的变更注册中,如在新增机型上试剂或样本的加样量发生变化,是否需要提交临床评价资料?

  答:体外诊断试剂在组成成分、生产工艺和预期用途无变化的情况下,申请增加适用机型,如在新增机型上试剂和样本加样量均无变化或虽有变化,但最终反应体系中试剂、样本加样量比例不变时,一般无需提交相关的临床评价资料;如在新增机型上最终反应体系的试剂、样本的加样量比例发生变化,则变更注册时应针对此项变化内容同时提交相应的临床评价资料。

  92.体外诊断试剂增加新的适用仪器,在产品变更情况描述中应注重描述什么内容?

  答:体外诊断试剂增加配套使用的仪器,应着重描述拟新增仪器与已批准仪器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包括仪器的注册信息、结构组成、仪器本身的性能、模块以及反应程序设置参数和反应体系。为直观形象地展示异同,建议采用文字结合图示的方式进行描述。

  93.体外诊断试剂性能指标发生变化时,注册人应如何提交变更声明?

  答:当注册人申请变更产品性能指标时,在变更声明中需明确产品性能指标发生变化的原因及目的,详细描述产品的具体变化,并分析其对产品性能的影响。如注册人声称产品未发生变化,需从产品设计开发角度详细说明产品未发生变化但是性能指标发生变化的原因,并需提供支持性资料。

第四篇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

  94.注册申请人为北京的生产企业,已取得医疗器械,现委托外地一公司进行生产,相关申报流程是什么?

  答:受托生产企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具体事宜咨询受托生产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生产许可证完成后,第二类医疗器械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注册,第三类医疗器械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注册。

  95.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的受理、咨询时间及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答:规定如下:

  (1)注册申请人可向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 1 号(六里桥西南角)(1 层 B 岛)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工作日上午 09:00-12:00,下午 13:30- 17:00,咨询电话:89150290。

  (2)注册申请人可向北京市医疗器械审评检查中心进行业务咨询,地址为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6号院2号楼,联系电话:55527147。咨询时间为每周一、周四上午 9:00 至 11:30,下午13:30 至 17:00。(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除外)。

  96.有源医疗器械,出厂检验时可以不做安规三项吗?

  答:原则上,有源医疗器械的出厂检验项目应包括电气安全检测三项,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

  97.有源医疗器械的出厂检验,不检验GB 9706.1-2020《医用电气设备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除安规三项以外的部分和YY 9706.102-2021《医用电气设备 第1-2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标准:电磁兼容 要求和试验》电磁兼容部分,是否需要制定周期检验规程?

  答: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产品检验规程应当覆盖产品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其中包括对原材料质量进行控制的进货检验规程、对中间品等生产过程中半成品质量控制的过程检验规程、对成品质量进行控制的成品检验规程,对于其他项目应当明确在一定周期内进行质量控制的方式和频次,制订周期性的检验规程并有效运行。

  98.A公司管理者代表在A公司全职上班,A公司与B公司均属于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公司管理者代表的劳动合同关系在B公司,可以吗?

  答:依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者代表管理指南》的要求,企业应按规定任命管理者代表,并对管理者代表进行授权,明确职责。管理者代表应当是所在企业的全职及专职员工。监管部门在开展核查检查期间,会依据具体情况检查企业主要人员的劳动关系及社保信息等,以明确相关人员是否满足法规中有关全职专职的要求。

  99.质量部负责人的劳动合同为劳务外派合同,是否可以?

  答: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要求,质量管理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要求。监管部门在开展核查检查期间,会依据具体情况检查企业主要人员的劳动关系及社保信息等,以明确相关人员是否满足法规中有关全职专职的要求。

  100.医疗器械注册核查的判定依据是什么?

  答:对于医疗器械注册申报的注册核查阶段,《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是注册核查的判定标准。

  101.体外诊断试剂纯化水检测和环境监测用的培养基需更换批次,厂家可提供培养基适用性检查报告,需要企业再做一次培养基适用性检查吗?

  答: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对于采购物料的管理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的要求,对采购物料采取必要的质量控制,索取并留存相关资质和记录。

  102.洁净间环境检测报告,在洁净间地址、净化面积、布局等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是否长期有效?

  答: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涉及医疗器械洁净室(区)的生产企业应提供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开展日常监测并保持记录。环境检测报告应按照YY/T 0033-2000《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标准要求对洁净间洁净级别进行判定。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2021年第121号公告中对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并未提出环境检测报告的有效期的相关要求。

  103.洁净间布局改变是指车间的功能、传递窗、门、通风口等发生改变吗?如在洁净间增加生产设备,属于车间布局改变吗?需要对洁净间重新进行第三方的环境检测吗?

  答:对于咨询人询问的洁净室相关设备的布局发生变化,属于车间布局变化,需要进行环境检测与验证。企业可自行检测,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104.医疗器械首次注册,设计开发阶段需重点留样哪些批次,留样数量有什么规定?

  答:依据《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要求,申请人应当结合产品特点,制订留样管理规定,留存一定数量的注册检验产品、临床试验产品。生产产品或者留样产品数量和规格型号应当能满足产品检验和临床评价(含临床试验)的需要。留样产品去向应当可追溯,保留留样产品台账、留样观察记录。

  105.临床试验用产品的生产规格和数量如何规定,需要所有规格都生产吗?

  答:依据《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要求,申请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临床试验产品的生产活动。开展临床试验的产品,在临床试验开始前,申请人应当确保产品设计已定型且完成产品检验,其安全性、功能性适于开展临床试验。应当保留相关评估和确认过程的记录。临床试验产品的生产规格和数量应满足临床试验的需要。

  106.临床试验用样品检测项目按照出厂检测进行,还是需要全项目检测?

  答:依据《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要求,用于临床试验的产品应当定型并经过注册检测。用于临床试验的产品应当是由注册人提供的,经成品放行、上市放行的产品。

  107.工艺验证中关键工艺的验证,用对工艺参数的最大值最小值中间值各生产几批做验证吗?还是对工艺参数的最优值进行验证即可?

  答: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的要求,申请人应当对设计和开发进行验证,以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并保持验证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申请人应当基于风险评估结果来确定需要进行验证或者确认的工作范围和程度,并确保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

  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结合策划的结果,在适宜的阶段进行设计和开发验证,确保设计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

  (2)应当保持设计和开发验证记录、验证结果和任何必要措施的记录;

  (3)若设计和开发验证采用的是可供选择的计算方法或经证实的设计进行比较的方法,应当评审所用的方法的适宜性,确认方法是否科学和有效。

  108.在申请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核发期间,公司需要变更生产地址,该怎么办?

  答:(1)市器械审查中心在开展许可检查3个工作日前会通知注册申请人,无需申请人联系中心确定现场检查时间。

  (2)如企业生产地址需变化,建议企业自行撤回此次生产许可核发的申请。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企业在新生产地址进行试生产(包括全部生产过程及质量控制过程)后,再重新申请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核发。

  109.目前在生产地址A进行新产品的试生产、送检、提交注册申请,计划在生产地址A+生产地址B(样品生产区、检验区、库房布局有变化)进行注册质量体系现场核查,需要在样品生产时保留哪些证据?需要在生产地址变化后再进行试生产吗?

  答:依据《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要求:注册检验和临床试验产品生产应当保留用于注册检验产品和临床试验产品研发、生产的厂房设施与设备以及相关使用记录。如遇不可抗力无法保留的,应当留存可以证明产品研发、生产及验证等产品实现过程活动真实、完整和可追溯的证据资料。证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影像视频、照片以及相关原始记录等。申请人注册检测样品、临床试验样品、注册申报地址,与实际核查地址应保持一致。

  110.终端灭菌的二类医疗器械产品,产品制备时用具有国家药监局注册的药用注射用水(按照中国药典要求检测并放行),是否可以?

  答: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对于直接或间接接触心血管系统、淋巴系统或脑脊髓液或药液的无菌医疗器械,若水是最终产品的组成成分时,应当使用符合《中国药典》要求的注射用水;若用于末道清洗应当使用符合《中国药典》要求的注射用水或用超滤等其他方法产生的同等要求的注射用水。与人体组织、骨腔或自然腔体接触的无菌医疗器械,末道清洗用水应当使用符合《中国药典》要求的纯化水。

  111.终端灭菌的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洁净服灭菌前清洗使用超纯水机产出的水(按照中国药典要求检测并放行),是否可以?

  答: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YY/T 0033-2000《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标准及其他标准和文件规定做好工艺用水的辅助使用工作。洁净服(无菌服)末道清洗至少使用纯化水。企业可以直接使用纯化水对洁净服(无菌服)进行清洗,也可先使用饮用水对洁净服(无菌服)进行漂洗,再使用纯化水进行清洗。对此,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洁净服(无菌服)清洗作业指导书。

  112.细胞培养基类体外诊断试剂产品,体外诊断试剂附录要求在洁净级别为十万级内配置、分装,无菌物料分装在局部百级下进行,因产品有无菌要求,是否可按照体外诊断试剂要求生产洁净度十万级下局部百级,还是万级下的局部百级(已测试十万级下的局部百级可保障产品无菌状态)?

  答:结合您咨询所述情形,对于局部100级洁净操作区的背景环境应至少为10000级环境,满足其质量和预期用途的要求,最大限度地降低污染,以保证医疗器械不受污染或能有效排除污染。

  113.洁净间环境日常监测和纯化水水质检测,可以委托第三方公司进行吗?

  答:依据《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现场检查指导原则》,企业应当按照YY/T 0033-2000《无菌医疗器具生产管理规范》标准的要求对洁净室(区)的尘粒、浮游菌或沉降菌、换气次数或风速、静压差、温度和相对湿度进行定期检(监)测,并保存检(监)测记录。企业应配置洁净室(区)环境监测设备及配套用实验用设备,如尘埃粒子计数器、风量罩、风速仪、以及用于沉降菌或浮游菌检测的培养箱(培养细菌或真菌)设备和培养皿、配制所用试剂等,并开展日常监测工作。企业应当对工艺用水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测,并保持监控记录和检测报告。生产体外诊断试剂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微生物限度室,用于环境和水质监测。

  114.产品价值较高,产量较小,目前按照GB/T 14233.2-2005《医用输液、输血、注射器具检验方法 第2部分:生物学试验方法》逐批次取3只作为无菌被测产品,消耗量较大,成本较高。是否可以使用与生产批同型号的产品作为样品,人为在样品上涂抹菌液(枯草芽孢杆菌),干燥后初包装(初包装方式与生产批一致),同步灭菌。灭菌后对样品进行无菌检测,如样品无菌,本批次产品可以判定为无菌。

  答:参考《北京市医疗器械无菌检验检查要点指南(2023版)》,无菌检验方法包括薄膜过滤法和直接接种法。只要供试品性质允许,对于医疗器械类产品,应优先采用直接接种法。进行供试品无菌检验时,应进行方法适用性试验。供试品无菌检验所采用的检查方法和检验条件应与方法适用性试验确认的方法相同。执行GB/T 14233系列标准的供试品数量应满足标准中对于检验样品数量的要求。试验样品可以选择制造过程中的不合格产品,但所选择的不合格产品应该能够代表这个生产批次的加工过程和条件。用于试验的不合格产品应不会影响无菌测试的有效性。

  115.工艺用水硝酸盐的检测,需要使用硫酸,由于硫酸购买需要向禁毒办备案,此项目是否可以免检?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规定,纯化水的检验项目应当包括:性状、酸碱度、硝酸盐、亚硝酸盐、氨、电导率、总有机碳或易氧化物、不挥发物、重金属、微生物限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制定工艺用水的检测规程,并对工艺用水指标进行定期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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